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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关于征求《关于钦州高新区工业房地产销售管理的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公告

2020-11-12 16:26     来源:钦州高新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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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现公布《关于钦州高新区工业房地产销售管理的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,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、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,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。

  一、通讯地址:广西钦州市望州北大道90号明月园高新区管委B401室,邮政编码:535099

  二、电子邮箱:hdgw2007@126.com

  三、联系电话:0777-3899188

 

 

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
2020年11月12日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关于钦州高新区工业房地产销售管理的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

 

  第一章  总则

  第一条 为推进对工业房地产的开发管理,依据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经市政府同意,结合钦州高新区实际,提出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在钦州高新区规划的园区范围内,由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、集中建设,用于销售的工业房地产,包括通用厂房、专用厂房、科研研发用房、检测实验用房及相应按规定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。不得以工业地产项目名义改变用地性质。

  第三条 工业房地产的建设主体可由工业园独资、工业园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、社会资本独资组建的公司等,负责项目的申报、建设和管理,建设业主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建设经验。项目启动后,建设业主须在钦州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。

  第二章  销售形式

  第四条 根据工业房地产房屋销售时的状态,房屋销售分为现房销售和预售两种方式。

  第五条 现房销售,是指建设业主将竣工验收合格、已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》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,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。预售,是指建设业主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,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。

  第六条 工业房地产项目实施预售的,拟预售的房屋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并按规定办理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。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办理条件及程序按照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产业地产房屋,不得进行预售。

  第三章  销售管理

  第七条 买受人为工业企业和科研单位,或我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,入驻产业项目须符合钦州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,购买前应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相关投资合同。

  第八条 建设业主销售工业房地产房屋时,应当与买受人签定买卖合同,并明确买受人抵押融资、转让行为的条件、程序及违约责任。如买受人已购买的工业地产房屋再次转让的,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对受让人进行约定。

  第九条 工业房地产房屋可按自然层出售且应满足各自有固定界限、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、唯一的编号。买受人为工业企业的,出售面积按建筑面积计应不少于500 平方米;买受人为科研单位和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,出售面积按建筑面积计应不少于300 平方米。

  第十条 工业房地产项目内部配套建设比例不超过7%,配套建设行政办公用房,并且只能面向入驻钦州高新区的产业企业销售、转让。

  第四章  房屋抵押管理

  第十一条 建设业主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,可以用在建的工业房地产房屋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。预售的工业房地产房屋,买受人可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有关规定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。

  第十二条 工业房地产房屋所有权人,可以将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,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。

  第五章  房屋不动产登记

  第十三条 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转让工业房地产房屋的,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登记。

  第十四条 建设业主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销售房屋的,由土地出让方或者其指定的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违约责任,并将违约行为记入信用档案。

  第六章  转让转租

  第十五条 已在工业房地产项目内购买或租赁房屋、配套设施的企业,如需转让、转租,新入驻项目必须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,并向钦州高新区管委会报批。

  第七章  其他

  第十六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5年。

  第十七条 本办法由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八条 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建设的工业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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